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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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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無小事,沒有萬一,只有一萬,安全是一切的基礎!否則,所造成的后果將不堪設想!所以大家一定要謹記:“安全事故猛于虎也”。此前平臺推送過有關VOCs安全的文章,掀起了業界的一股"安全熱"。

今天,再談環保設施安全!警鐘長鳴。。。

隨著國家對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不斷加大,特別是對揮發性有機氣體(VOCs)的排放要求越來越嚴。中央環保督查組在全國各地的督查過程中,將環保設備的安裝與運行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眾多排污企業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未經充分論證與研究,為應付檢查,匆忙上馬環保治理設備。特別是治理揮發性有機氣體(VOCs)的環保設備(由于大多數VOCs都屬于易燃易爆氣體)在運行過程發生爆炸的事件越來越頻繁。本文繼續據公開資料,梳理了這幾年發生的重大爆炸事件進行分析,希望大家對環保設備的安全性引起重視。

教訓,再回顧“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發生的”一起重大火災事故!

故回顧:

2017年12月19日9時14分許,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干燥一車間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479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各級領導同志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妥善處理善后,查明原因,嚴肅追責,切實排查風險隱患,抓好整改落實,防止發生次生災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下發了《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魯安事故督辦〔2017〕35號),對該起事故調查進行掛牌督辦。國家安監總局和省政府派員趕赴現場,指導、督促現場救援、事故查處等工作。濰坊市各級領導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相關部門,迅速開展事故救援、善后處理及事故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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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企業基本情況

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6日,是國內塑料助劑行業上市公司(股票代碼300214),公司現有職工500人左右,注冊地址昌樂經濟開發區英軒街3999號,法定代表人趙東日,主要生產裝置包括:15000t/aAMB塑料改性劑生產裝置、10000t/aACM塑料改性劑生產裝置、25000t/aACR塑料改性劑生產裝置。所有產品均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原料包括:丁二烯、苯乙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酯丁酯等危險化學品。該公司是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2015年9月25日取得市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許可范圍:1,3-丁二烯7050噸/年,有效期至2018年9月24日。該公司實行事業部授權管理模式,ACR事業部全權負責生產、銷售、設備、安全等工作。

(二)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張松清。2017年7月4日,取得濰坊高新開發區安監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范圍:天然氣(限于工業生產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等。2017年9月11日,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與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供氣合同》,向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供應用作燃料用途的液化天然氣。

2.青島東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席玉芹。2017年6月8日,青島東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天然氣燃燒爐采購合同》,負責干燥一車間、干燥二車間五套直燃式天然氣熱風爐(以下簡稱燃氣熱風爐)的供應及安裝。

(三)有關生產設備、工藝情況

AMB生產裝置分為反應一車間和干燥一車間,反應一車間共有反應釜22臺(套),反應過程使用苯乙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作為原料常壓條件下生產ACR(原設計該車間使用苯乙烯和丁二烯作為原料生產AMB,2016年后改變了工藝,未對工藝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該生產裝置熱風爐按照原設計一直使用煤作為加熱原料。

干燥一車間主要有噴霧干燥塔兩臺(套),干燥過程中產品水乳液經噴霧裝置在干燥塔內與熱風爐出來的熱風順向直接接觸,熱風經旋風分離器、布袋除塵器進入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后直接排空。為滿足環保排放要求,2017年7月開始,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在進入干燥塔的熱風管道上增加了一套燃氣熱風爐,將燃燒后的天然氣尾氣及空氣混合物作為干燥介質。車間內共安裝兩套燃氣熱風爐,設備制造廠家均為青島東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完成設備安裝調試,但未通過企業組織的驗收。

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屬于生產裝置的環保配套設施,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主要承擔車間干燥系統廢氣和反應系統的有機廢氣凈化任務。干燥一車間共設置兩套,該設備于2011年10月25日從生產廠家上海乾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購得。干燥一車間環保設施于2012年3月由昌樂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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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2月19日7時30分左右,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安環部部長黃偉接到昌樂經濟開發區環保辦公室電話通知,省秋冬季大氣污染督查組即將來昌樂縣,對重污染天氣錯峰生產、揮發性有機物等進行現場督查。接到通知后,黃偉立即告知了生產部部長張立偉。張立偉隨即安排干燥一、二、三車間全部停止使用燃煤熱風爐改用燃氣熱風爐,8時、8時30分左右,干燥三、二車間相繼點爐成功順利開啟燃氣熱風爐。

按照原定計劃,環保督查組停車地點位于干燥二車間鍋爐房南側,干燥一車間人員在停用燃煤熱風爐后,班長毛民榮安排人員到干燥系統三樓以及十樓打掃衛生迎接檢查。8時20分左右,黃偉通知張立偉環保督查路線改在干燥一車間等離子塔南側,需要干燥一車間開啟一套燃氣熱風爐。張立偉在同黃偉確認環保督查組到達時間后,當即安排毛民榮10點左右開啟未通過驗收的干燥一車間2#燃氣熱風爐。

接到通知后,毛民榮安排人員開啟2#燃氣熱風爐,因前期2#燃氣熱風爐在調試過程中多次出現點火不成功及熄火現象,而且一旦出現點火不成功或者熄火現象,燃氣熱風爐會自動進入自檢循環模式(5分鐘/次,大約時間為25分鐘左右)。鑒于環保督查組到達時間,操作人員為節省點爐時間,繞過自動聯鎖對燃氣熱風爐進行手動點火,未成功,導致天然氣串入干燥系統,天然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順氣流經過旋風除塵和布袋除塵器到達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9時14分許,天然氣與空氣的混合氣體遇到等離子設備電火源發生爆燃,引燃干燥系統內及干燥裝置周邊可燃物料,引發火災事故。現場6名人員撤離不及當場遇難,5名人員受傷,其中1名傷員在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目前,7名遇難者家屬已全部簽訂事故賠償協議,4名受傷人員中已有3人出院,其余1人正在積極治療,病情穩定。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級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對正在生產的生產裝置采取了緊急停車措施,切斷丁二烯等物料管道,采取泄壓降溫等安全措施確保生產設備不受事故波及。

昌樂縣委縣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成立了臨時指揮部,啟動昌樂縣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召集安監、公安、消防、衛計、環保、電力等部門和相關專家制定了救援實施方案。同時,向濰坊市消防支隊請求增援。調集了22輛消防、救護車輛及1架救援物資運輸無人機,在撲救火災的同時,疏散職工撤離廠區。10時40分,成功撲滅明火。在救援人員共同救援下,最大程度減少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人員傷亡情況

該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全部為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

(四)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昌樂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了《關于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2·19”火災事故固定資產損失價格意見》,核定該事故中固定資產直接損失為5100000元,死亡人員賠償費用共計9690394元,合計損失14790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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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該公司干燥一車間在由燃煤熱風爐緊急停車切換燃氣熱風爐期間,違章操作繞過自動聯鎖對未通過驗收的燃氣熱風爐進行手動點火,導致天然氣通過2#燃氣熱風爐串入2#干燥系統內,與系統內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在2#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處遇到電火花發生爆燃,引燃1#、2#干燥系統內及干燥裝置周邊可燃物料,并引起部分粉塵參與爆炸,發生火災事故。

(二)間接原因

1.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燃氣熱風爐工藝未經安全可靠性論證,未經正規設計,未經驗收,違規投入使用。該熱風爐只有生產單位提供的說明書,整個熱風工藝無正規技術來源,未經安全可靠性論證,對熱風爐中的天然氣如果發生泄漏,易串入干燥系統和與其聯通的“低溫等離子”廢氣處理裝置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沒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整體設備和工藝管道進行設計,僅由熱風爐設備提供方青島東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設備安裝和調試。該系統僅由設備提供單位主持了幾次試運轉,并未進行驗收和交付使用,尚不具備啟用條件。企業在存在問題尚未解決、設備技術單位不在場的情況下,為應付環保檢查匆忙開啟燃氣熱風爐。

(2)聯鎖報警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達不到標準規范要求。該公司等離子廢氣處理和燃氣熱風爐均設有自控聯鎖系統。其中,等離子廢氣處理系統,按照與上海乾瀚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等離子除味系統補充協議,除原干燥系統出布袋除塵器的氣體進入等離子除味器外,反應一車間、反應二車間放散氣體(主要是未反應完全的丁二烯、苯乙烯等可燃氣體)經脫氣裝置也并入到等離子除味器,但現場并未增加廢氣濃度實時監測,也未將聲光報警和聯鎖與等離子處理器主機進行聯鎖,設備長期帶病運轉。

(3)從業人員法制觀念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該公司“煤改氣”項目沒有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企業法制觀念淡薄,“煤改氣”項目實施過程中,繼續使用燃煤熱風爐生產,為規避環保檢查,嚴重違反工藝規程,強令職工冒險開啟未經調試驗收的燃氣熱風爐。

(4)工藝設備變更管理缺失,風險得不到有效控制。該公司“煤改氣”從裝置策劃、施工安裝到投入運行,企業沒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規定,嚴格履行申請、安全論證審批、實施和驗收等變更管理程序,沒有全面評估分析“煤改氣”變更過程產生的安全風險。操作人員在準備投用燃氣熱風爐前,沒有對投用條件進行安全確認,未檢查系統管道、閥門、安全設施、電氣儀表系統是否處于安全備用狀態,沒有落實變更全過程的各項安全控制措施,沒有制定完善變更后的工藝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企業對變更全過程風險完全處于失控狀態。

(5)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事故車間共有34名操作工,70%為初中或小學文化水平,缺乏化工安全生產基本常識,對本崗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不掌握,安全意識淡漠,安全素質低,自我保護意識差,不符合國家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車間和班組日常安全培訓,使用原料以代號表示,主要的工藝技術和產品方案采用英文符號代替,致使一線員工機械掌握工藝步驟,對所使用物料的種類、理化特性和固有危險及防范措施不了解、不掌握。

(6)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不落實,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流于形式;未制定2017年度隱患排查工作計劃,提供的隱患排查治理記錄不完善,沒有按照《化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活動;設備日常維護管理缺失,現場部分設備管道表面銹蝕、腐蝕嚴重,管道破損、漏點漏洞較多,甚至存在對破損管道用帆布包裹繼續使用的現象;安全管理混亂,工藝操作記錄、相關數據隨意填寫或變更;“煤改氣”后兩套系統(燃煤熱風爐和燃氣熱風爐)并行,未制定切換方案和上下游裝置協同操作要求,沒有明確的切換操作步驟、異常情況處理和安全注意事項。

 2.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部門監管職責

(1)昌樂縣住建局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禁燃區內燃煤鍋爐“清零”和拆除、改造工作;不依法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未發現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在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存在的燃氣經營違法行為。

(2)昌樂縣環保局不依法履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未發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拆除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的違法行為。

(3)昌樂縣經信局未按規定監督指導各鎮(街、區)的“煤改氣”工作,落實配合鎮(街、區)做好禁燃區內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拆除工作職責不力。

(4)昌樂縣安監局不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職責,疏于管理,對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

(5)濰坊高新開發區安監局向在濰坊高新開發區注冊的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后,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不到位,未發現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將限于工業生產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違規銷售給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燃料使用的行為。

(6)市城管局未認真督促指導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未按照《山東省燃氣安全檢查監督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每年的四月、九月、十二月燃氣安全日常檢查月工作;未按照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要求同步組織開展燃氣安全檢查。

3.屬地黨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1)昌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10噸以下燃煤小鍋爐的關、停、并、轉“清零”工作和禁燃區20噸以下燃煤鍋爐的拆除、改造工作;督促轄區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力,未發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新增的燃氣熱風爐未經正規設計、變更管理缺失、沒有操作規程、有關管理及操作人員專業素質不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燃氣熱風爐改造產生的安全風險辨識不足等安全隱患。

(2)昌樂縣委、縣政府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安排部署不到位,未認真督促指導縣有關職能部門和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履行工作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2·19”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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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已被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人員(5人)

1.毛民榮,群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干燥一車間當班班長,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昌樂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對毛民榮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張立偉,群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部長,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被昌樂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對張立偉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涉嫌構成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張祥華,群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設備部長,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昌樂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對張祥華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黃偉,群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安環部長,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昌樂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對黃偉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郝建波,群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ACR事業部總經理,負責所在事故裝置的全面工作,是該事業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昌樂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對郝建波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1人)

趙偉,群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干燥一車間主任,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措施的人員(19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濰坊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等規定,給予以下19名人員(其中縣級干部7人,科級干部10人,一般干部2人)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和處理:

1.王鈞梅,女,中共黨員,昌樂經濟開發區環保辦公室主任。工作失職,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燃煤鍋爐“清零”和拆除、改造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王鈞梅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由高級工八檔降為中級工七檔。

2.王玉杰,中共黨員,昌樂經濟開發區安監辦公室副主任(副科級)。負責經濟開發區內危險化學品等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王玉杰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未發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新增燃氣熱風爐未經正規設計、變更管理缺失、沒有操作規程、有關管理及操作人員專業素質不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燃氣熱風爐改造產生的安全風險辨識不足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王玉杰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按科員確定職級待遇。

3.高永全,中共黨員,昌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正科級),負責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環保辦公室、安監辦公室履行職責;對環保辦公室存在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10噸以下燃煤小鍋爐的關、停、并、轉“清零”工作和禁燃區20噸以下燃煤鍋爐的拆除、改造問題監督不力;對安監辦公室存在的未發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隱患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高永全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由管理七級降為管理八級。

4.黃省階,中共黨員,昌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副縣級),主持開發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開發區職能部門履行燃氣熱風爐改造相關政策規定;對職能部門落實燃煤鍋爐“清零”和拆除、改造工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存在的問題監督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濰坊市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規定,建議給予黃省階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黃省階昌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職務。

5.史志軍,中共黨員,昌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寶城街道黨工委書記,主抓經濟發展、招商引資,分管經貿等工作。疏于管理,對工業企業燃氣熱風爐改造工作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議給予史志軍黨內警告處分。

6.張正民,中共黨員,昌樂縣副縣長、昌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分管工業和信息化、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經濟開發區職能部門落實燃煤鍋爐“清零”和拆除、改造工作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工作存在的問題失察;對縣環保局存在的不依法履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未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對縣經信局存在的未落實“煤改氣”監督指導和燃煤鍋爐拆除配合工作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張正民行政記過處分。

7.張良,中共黨員,昌樂縣燃氣供熱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全縣燃氣、熱力公用事業等有關管理服務工作。工作失職,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禁燃區內燃煤鍋爐“清零”和拆除、改造工作;不依法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未發現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在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存在的燃氣經營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張良留黨察看二年、行政撤職處分,由專業技術十二級降為專業技術十三級。

8.張重華,中共黨員,昌樂縣住建局主任科員,分管燃氣管理、城市供熱管理。疏于管理,對縣燃氣供熱管理辦公室存在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禁燃區內10噸以下燃煤鍋爐的關、停、并、轉“清零”工作和20噸以下燃煤鍋爐拆除改造問題監督不力;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縣燃氣供熱管理辦公室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張重華行政記大過處分。

9.郭曙光,中共黨員,昌樂縣住建局局長。疏于管理,對縣燃氣供熱管理辦公室存在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燃煤鍋爐“清零”和拆除、改造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縣燃氣供熱管理辦公室存在的不依法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等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郭曙光行政記過處分。

10.馮強,中共黨員,昌樂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負責人(原城關環保所所長,2017年11月17日任現職)。城關環保所負責了解和掌握轄區(經濟開發區(寶城街道)、寶都街道)范圍內的污染現狀及治理情況,建立污染源檔案,督促轄區范圍內的污染防治的實施,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馮強不依法履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未發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拆除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鍋爐的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馮強記過處分。

11.張春明,中共黨員,昌樂縣環保局副局長,負責大氣污染防治等工作,包靠城關環保所。城關環保所負責了解和掌握轄區(經濟開發區(寶城街道)、寶都街道)范圍內的污染現狀及治理情況,建立污染源檔案,督促轄區范圍內的污染防治的實施,對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轉管理進行監督和檢查。張春明疏于管理,對城關環保所存在的不依法履行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未發現企業的違法違規問題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張春明行政警告處分。

12.劉京智,中共黨員,昌樂縣經信局副主任科員、節能辦公室主任,負責節能減排、清潔能源替代改造工程等工作。未落實“煤改氣”監督指導和燃煤鍋爐拆除配合工作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劉京智行政警告處分。

13.萬邦成,中共黨員,昌樂縣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職責,疏于管理,對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萬邦成行政警告處分。

14.李良華,中共黨員,昌樂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工作。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縣住建局存在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燃煤鍋爐“清零”和拆除、改造工作,不依法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等問題失察;對縣安監局存在的不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李良華行政警告處分。

15.邱旺,中共黨員,昌樂縣委副書記、縣長。未認真督促指導縣有關職能部門和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邱旺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由市紀委對其批評教育。

16.卞漢林,中共黨員,昌樂縣委書記。未認真督促指導縣有關職能部門和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卞漢林向市委作出深刻檢查,由市委對其批評教育。

17.杜耀成,中共黨員,濰坊高新開發區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工作。向在濰坊高新開發區注冊的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后,履行事中事后監管職責不到位,未發現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將限于工業生產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氣違規銷售給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燃料使用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杜耀成行政警告處分。

18.王光,中共黨員,濰坊高新開發區安監局局長(副縣級),主持全面工作。未認真督促落實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責令王光向市紀委作出深刻檢查,由高新開發區紀工委對其批評教育。

19.龐立澤,中共黨員,市城管局副調研員,負責城市燃氣、熱力、安全生產等工作。未認真督促指導縣市區燃氣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燃氣監督管理職責;未按照《山東省燃氣安全檢查監督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每年的四月、九月、十二月燃氣安全日常檢查月工作;未按照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要求同步組織開展燃氣安全檢查。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龐立澤行政警告處分。

(四)行政處罰和問責建議

1.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混亂,設備長期帶病運轉,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風險管控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市安監局對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處以99萬元罰款。

2.趙東日,群眾,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研發、考核、海外市場工作。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建議昌樂縣公安局對趙東日處以行政拘留,市安監局對趙東日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濰坊山河能源有限公司,直接參與燃氣經營,未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和燃氣供應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市城管局依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處罰款。對涉嫌犯罪的行為,由昌樂縣公安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4.責成昌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向昌樂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昌樂縣委、縣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5

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類似事故重復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強化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要深刻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復雜性、緊迫性,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壓力感,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實各行業、各部門、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橫到邊、縱到底,無死角、全覆蓋。進一步壓實屬地管理責任,健全完善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配足配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職責,全面提升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大行動。強化“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認真開展以“查風險、除隱患、防事故”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綜合整治大行動,在各行業各領域開展拉網式、地毯式的安全生產集中排查整治,特別要聘請專家進行現場“診斷式”檢查,切實提高識別發現、排查整治隱患的能力。持續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結合2017年11月底至2018年3月底開展的冬季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切實抓好化工產業安全生產“大快嚴”緊急行動,組織開展“回頭看”,對發現的問題逐一進行對賬銷號。督促企業深入細致地排查各類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做到深入細致、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強化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堅持“五個一律”,保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堅決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三)全面停產整頓,深入排查、徹底整治各類安全隱患。山東日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要以此次事故為教訓,舉一反三,對發生事故的深層次原因進行分析研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活動,全面停產停業整頓。要深入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上的漏洞和生產設備、設施存在的事故隱患,立即對生產場所進行一次全面拉網式大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要抓好整改落實。特別對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開停車安全管理、燃氣加熱系統、聯鎖報警系統、低溫等離子環保除味設備、工藝設備變更管理、從業人員素質、安全教育培訓、設備日常維護管理等問題要徹底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復生產。

(四)切實加強“煤改氣”監管,確保安全風險得到有效管控。要高度關注“煤改氣”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強化安全風險預判,有針對性的采取應對措施,及時削減管控安全風險。立即組織對本轄區涉及“煤改氣”的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等行業企業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分行業進行匯總、分縣市區成冊。督促準備實施或正在實施“煤改氣”的工業企業,對改造方案進行風險辨識,根據辨識結果,進一步完善改進安全風險管控方案;已經完成改造的工業企業,要立即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天然氣供應企業要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對工業企業“煤改氣”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支持。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對天然氣供氣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煤改氣”項目各個環節的安全。

(五)多措并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從嚴督促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著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督促企業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將“雙重預防體系”建設作為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核心內容。二是加強變更過程安全管理,健全完善相關規程要求。企業在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方面發生的所有變化,都要納入變更管理,建立變更管理制度。三是嚴格從業人員資格準入,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相關專業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加強對員工的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使每一名從業人員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切實提升員工的安全技能和風險意識。四是多措并舉,倒逼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對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非法違法行為,通過有獎舉報、頂格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司法措施、失信懲戒等手段,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來源:工業安全及爆炸防護   編輯:VOCs前沿